我是在2003年的时候和一个保险代理人签订的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我每年需要交纳3600元可以得到10万元的身故保障。但是我今天才发现原来如果我退保的话不能拿回我交纳的保险费而只是得到一些红利,红利数额远远低于我交纳的保险费。这个和我原先知道的信息不符。
像这样的人根本就没有最大诚信原则 合同和我想象的不一样。
像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可以认为无效!有什么办法可以退掉拿回我交纳的本金呢?
參考答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合同不假,那是需要双方面的!您2003年投保,现在马上2007年了,如果在这四年时间里您出了状况您觉得保险公司赔不赔您呢?如果赔您了您是否觉得保险公司要扣取一定的费用呢?不管如何您享受了四年的保障。您所交纳的保费里有一部分是公司运营的手续费,有一部分是代理人提取的佣金,还有一部分是您的现金价值,这部分钱保险公司帮您投资,用来支付您的红利,而您退保公司返还您的只是现金价值+红利而已。这有什么不对么?您讲最大诚信,好,那为什么您要保了四年后退保呢?如果我知道我在一段时期内的风险很高的话向保险公司投保,等到过了这段风险期后,我依然健康,于是我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而且要求保险公司一分不差的将本金+红利都给我,您觉得这样是否对保险公司不公平呢?如果可以这样的话我想银行应该倒闭了!有事赔您几倍、十几倍、几十倍,没事还得连本带利全都给您,我也想有这样的公司。大家都说保险是骗人的,如果这样也算是骗人的话,我承认……
请问您购买的险种,和您的保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