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是“500-2000”,各地一般都有其立案标准,我国在处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方面,比较人性化。浙江、江苏,根据规定,立案标准是1000元,上海是2000元,扒窃是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
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
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
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
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
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
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
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
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 盗窃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多次秘密窃取,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别人不知。
3) 对象:一般为动产。包括有形物和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4) 主体:“双达”自然人。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 认定:
(一)以牟利为目的的盗接他人通信电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二)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具一即可。(1)数额较大的(500——2000为起点)即可。(2)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即可。
(三)可定盗窃罪的情形:(1)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四)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可不以盗窃论的情形:(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自首)(4)被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五)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金融机构)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盗窃的,即使未盗窃到财物,也以犯罪论。
(六)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
(七)盗窃既遂已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无形物则以控制为标准。(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八)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若构成盗窃罪,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罪。若构成盗窃罪,又危害公共安全,则从一重处断。如,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可判处无期徒刑。
(九)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罪。若利用这些物品犯罪,则数罪并罚。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毒品的,定盗窃罪,若非法持有,定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若贩卖,同理。
(十)毒鱼、炸鱼,情节严重,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毒死、炸死大量的鱼,且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毒鱼、炸鱼严重危急公共安全的,定投毒罪、爆炸罪。为了偷鱼或报复,而投毒,毒死大量的鱼,造成重大损失,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一)偷开机动车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定盗窃罪。若为了其他犯罪活动,则定其他罪从重处罚,同时又过失撞死、伤人、车,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多次偷开,遗弃,顶扰乱社会秩序罪。偶尔偷开,不以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