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代理人从而获得较高的代理费。大部分险种都可能发生“卖单”行为。
“埋单”或“撕单”行为具体情况是作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利用公司财务制度的漏洞,在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后,既不为被保险人投保,也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若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费就被代理人私吞;若发生保险事故,代理人以一些理由向保险公司补交保费,保险公司仍需进行赔偿。一部分险种会发生“撕单”行为,如货运险、车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以车险为例,代理人A是保险公司C的一名车险业务员,今年共有50辆车经代理人A投保。被保险人是通过代理人A向保险公司C投保,其自身并不与保险公司C发生直接联系。这样,在向保险公司C领取临时保费收据后,代理人A向各投保人收取了保费;但代理人A只向保险公司C上交了40辆车的保费,私扣了10辆车的保费(以各种理由,如投保人要求缓交等)。到了保险期末,若私扣了保费的10辆车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费被代理人A私吞;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代理人A马上补交出事车辆的保费,从而仍由保险公司C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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