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以前是知青,在国营单位做,后来和所在单位做生意,欠了单位的款几万元.写了条注明分期付款.后来没有给完就去了另一个城市了.现在这个单位倒了,要给我爸办理下岗,有二万的补助金,可是单位说要抵以前的欠款,可是那是十年前的事了,他们是否可以这样做呢,如果告他们,会胜吗?我们是否还有偿还的义务?
參考答案:1.你爸和单位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的调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味着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2.要看你爸和单位之间的协议是怎么写的,如果约定有一定的还款期,或者约定了每月还款了多少,或者能以其他任何方式知道还款期已经超过了两年,且单位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你可以主张该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3.若满足第二个条件,你可以告他,会胜诉;在满足第二个条件的的前提下,你们没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