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不理解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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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某甲有子乙、女丙。甲长期与乙生活在一起,为防日后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甲自书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指定其房产由乙继承。后甲突发病,丙恰在场就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一直在医院护理照料甲,而乙因故却未到医院看望甲。在医院甲自感将房产给乙对不住丙,又怕自己出不了院,就在医院请主治医生和护士作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变更原立的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丙继承。后来甲的病情稳定就出院回家。 1个月后,甲因再次发病而死亡。 在继承房产上,乙丙发生争执。依继承法规定,该房产应由( )

1.乙 2. 丙 3.乙、丙共同继承 4.乙丙都不继承

答案为 由乙继承。 为什么呢????

參考答案:

因为乙和甲住在一起的,所以具有赡养的义务于责任,然后丙没有住在一起,所以没有权利得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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