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
參考答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简述理由:
1、FOB贸易方式下,由买方投保,也就是说,保险单在买方处。
2、FOB贸易方式下,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货物受损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也就是说,这时候货物的风险、责任和货物所有权还是卖方的。
3、保险赔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对所保险的货物拥有可保利益,二,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本案例中,货物的可保利益属于卖方,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却是买方,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