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园顽皮摔伤 谁该负主要责任?
上海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因引逗同学玩闹不慎摔倒受伤。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张某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1月10日下午,天刚下过雨,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学某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张某在内的一组学生在塑胶球场上跳绳。当老师离开球场指导另一组同学活动时,张某用绳子去甩逗其他同学,因怕同学追赶,慌忙跑出球场,在体育室门前的瓷砖地上不慎摔倒,造成三颗牙齿脱落。老师当即送张到医务室进行止血消毒处理,后通知家长,一同将张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的伤情需休息两到三个月。但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校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420余元,对张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张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张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而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受伤后也没有及时将张送往医院医治,校方应当对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学校虽然理应承担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事发的起因是由于张引逗其他同学擅自跑出塑胶场地摔倒所致。校方为学生提供的课堂教学场地是安全的,在上课时老师对上课纪律及安全事项均提出过要求,作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当具有遵守课堂纪律和对湿滑的瓷砖场地容易滑倒这一认知的能力,而张在玩闹中均未予注意,张在这次事故中显然存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老师不在场时学生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校方没有充分的估计和预防,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张送至医院治疗。故张认为学校延误了治疗时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法院还认为,学校过错的程度尚不符合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太怎么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由于双方都要求派出所给他说法,民警只得连夜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款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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