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目前为6%,即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把存款的6%上存中央银行,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中央银行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准备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帐户,统称备付金存款帐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的六次调整
时间 调整为 调整原因
1985年 统一为10%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
1987年 从10%上调为12% 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
1988年 进一步上调为13% 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
1998年3月21日 从13%下调到8% 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
1999年11月21日 由8%下调到6%
2003年9月21日 由现行的6%调高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