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我有一医疗纠纷案子2003年11月起诉,因为鉴定的原因,至今没有开庭,请问,法院审理能否按此<解释>审理?如果不能.我可否撤诉后另行起诉,以达到适用<解释>之目的?(因为解释所订的赔偿数额较大)
參考答案:法院不能按《解释》审理。因为《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建议你也不要撤诉,因为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受理你的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