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交通违章,扣分。对,原因是驾车不遵章。
三个月不交罚款,扣分,“扣”的是你驾车违章的“错”,还是你“不服司法”的“错”?
“不服司法”的“错”可以转嫁到交通违章的“错”吗?为什么不在“强制执行(甚至拘留)”方面对“不服司法”行为进行惩罚呢?
我不明白,请法学人事分析归理。
參考答案:到期不交罚款一般是要求交纳滞纳金,和这儿的扣分形式不同但性质一致。
他们都不是对当事人的加重惩罚,即是非惩罚性地。按法理解释是一种督促行为,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缴纳罚金地义务。
因为国家的行政资源是有限地,任何一个行政行为也都是有成本地。作出一个处罚行为也是一样,行政机关为此付出了成本,而如果此时相对人迟迟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这个案件就还没有完结,行政机关也就仍然必须继续关注,并且因此也增加了成本。而向相对人收取滞纳金也就是要填平多出的个案成本。
当事人不服可以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也必须先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这其是也是出于保证行政效率的需要。
明白你的意思了,我的回答如下:
1.法律对被处罚人延迟不履行的督促措施只有一个---收取滞纳金,且其性质也只是填平性的,决不会因此加大处罚或改变处罚.
2."罚款,重罚,刑事拘留,。。。说离谱一点,枪毙也可以呀,这总能说是对人“不服”的处罚。可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会为此而增加违规程度呀"------对此,我的回答是你可能理解有误.滞纳金本身不是一种处罚因此谈不上处罚客体,它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延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原违法行为.比如:
甲开车冲红灯,被交警罚款60元并告知他在三天之内到某银行交纳罚款.三天以后甲没有缴纳而是在第五天才去交清并且自己这些天也没有特殊事由.那么此时交警队就可以加收2天的滞纳金,目的是填平多出的行政成本而并非对甲冲红灯的行为加重处罚,也不是对他不服行政处罚而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态度的处罚.但是对甲冲红灯的处罚仍是60元,并没加重和改变原处罚状态.
3.对于你们那儿不交罚款就扣分的方式只能说是地方行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绝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