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经教育部门批准,但到工商局登记是要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学习班、培训班而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班者每次收入确定的方法是: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时,由于扣缴义务人支付学费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所以必须由办班者本人于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向办班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办班者由于提供了应税劳务,还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且营业额必须包括报名、听课、教材、讲义等在内的全部办班收入。有人会提出,提供教育劳务应免征营业税。依据税法规定,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而个人办班提供的劳务显然不符合免税的规定,所以必须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文化体育业”税目,(此税目营业税率是3%),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核定。
对于个人在社会上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但在收取学费时却不能忘记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作为主管部门,也应建立办班者个人的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同时需加强对纳税人相关税收法规的宣传,规范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