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的,是城镇户口,2002年在农村投资数十几万承包了80亩荒山种特种果树(果树是新品种果实叫“恐龙蛋”),承包时间为25年。本来今天树种就要结果子了的(此果树是三年挂果),但是传闻本省的一个国营钢铁厂要征用果林周围所有的土地,关于赔偿或者说补偿问题,请帮忙解释一下:
1、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具体是些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受哪部法律调整和管辖?
2、此事是否具有强制性?
3、此企业征用土地和国家征用土地有什么区别?
4、关于果树的赔偿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5、所有赔偿的计算有法律依据没有?
谢谢大家帮忙回答!!感谢!后面会追加100分谢谢!
參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我以上列出了相关规定(找了一个多小时才找以到)下面我具体回答你问题:
1你可以获得的赔偿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你得不到安置补偿费。法律依据上面己列出。此事爱上述三部法律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7条,这种征收不具有强制性。
3国家为征用土地一般具有强制性,企业不具有这点。
4果树赔偿湖北省现有还没有具体标准,请你参照下面这个链接粗略地计算一下。《征收土地补偿费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