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为经理签了他的货单,当时还以为是公司的货,并且经理也叫我签单就签了.没有过几天就听见经理辞职的消息,突然想起还有一批他的货在这里,连忙打电话让他过来拿.再过几天送货的人来了并且说要拿几十本书走(注:货是书),并且让我签单,此时我不敢签了,并且跟他说要找我们经理(此时经理已辞职),说拿了货走.我告诉他经理已经走,他的货我不管,并且让他尽快拿走,那人什么不说就再那里骂人了,说我们不将信用,骗了她,要我们拿运输费.我只是一个代签收货的人,我那里会出.就强烈要求他拿走.他不挺再那里嚷嚷,另一个档口的老板娘就说货先放她那里,当然不可能凭一句话就放货了,还重新写了签收单,但那张签收单是在我原来的那个签收单上签收的,只是把原来的数据改了,签上老板娘的名字.今天我让老板娘把货拿走,我说掉了赔不起,她说了一句:掉了谁也跑不了,单上有我们两的名字,谁也跑不了.
我就想问问,就现在这个问题,如果掉了,到底是双方的责任还是单方的,但货不是我们进的,而是那个送货人就凭以前经理的一个电话就把货送来的.
參考答案:虽然你已经说了大概情况,但是还是有些具体问题我不是很清楚。在这就简单先说一下我的观点(你看了不要生气喔,我只是客观地讲哦)----------
在你的案子中,货主(就是冲你嚷嚷的人)方其实是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尽管你在这里也很无辜,但是这也是你和经理的过错而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而后来你又与老板娘一起签收货单的行为则又形成另外一个三方民事法律关系,即 你与老板娘、你和老板娘与货主、你和货主。所以,老板娘说的“掉了谁也跑不了,单上有我们两的名字,谁也跑不了”也对。
最后,就现在这个问题,如果掉了,那就是双方的责任,即你和老板娘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