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工资的月份做应付工资,那么是按实际发放的还是按每月计算的数申报?
參考答案:按实际发放的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以下项目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人每月减除费用800元(外籍人员减除费用 4000元);②按政府有关规定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费;③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托儿补贴费、差旅费补贴、误餐补贴等),我省规定按每人每月200元扣除。(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税工资、薪金=当月份应发工资+当月发放的津贴、补贴(如加班费、岗位津贴等)+当月发放的奖酬金(不包括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扣除项目合计=税法规定的每人每月减除费用(800元)+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200元)+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费+政府特殊津贴。
应税所得额=应税工资、薪金-扣除项目合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分级计算)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可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速算扣除数见附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应税工资、薪金-扣除项目合计)×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该月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中国公民张某2000年度每月工资收入扣除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费后的余额为1200元,1—11月每月已纳个人所得税各10元。年终时,除当月工资外,一次取得全年12个月的奖金4800元,张某2000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1200-1000)×5%]+(4800×15%-125)
=10+59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