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很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列。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举手,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參考答案:公司经理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牛某虽然越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得知后安排安排财务付款,视为追认。对在途的5000斤并未作出否定表示,视为同意。(公司经理仅是声明“下不为例”,并未拒绝在途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