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议价印刷厂设计了金风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风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很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到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风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02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风”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风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參考答案:某自行车总厂侵犯了上海自行车公司及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于该厂假冒两种商标,非法经营所得已超过15万元,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