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前我委托深圳一家中介为我找到一套商住房,房子属于深圳一家房屋银行管理。中介通知我前去签约,和我签约的是房屋银行的业务员,身份已经由中介查实是房屋银行派来签约的。签约后中介示意我交纳一个月的房租和两个月的押金给那位业务员,并且交纳中介费给中介公司。
第二天,发现业务员卷款逃走了,(他做了好几单,一共大约得了20000元),房屋银行的一位主任在中介处约见了我,表示公司会负责好的,不需另外交钱再与他们公司转签一个合同即可,并且按照我的意思把房子里面不要的家具都搬走了。过了几天,他们没有给我转合同,却给我一份申明:我和他们业务员签署的合同无效,我要继续住则必须再叫押金和租金,理由是他们公司并没有收到钱,并且是业务员私刻公章。后来,他们公司还以签约合同没有加盖他们公司的公章、所有合同不是他们公司的合同(是中介的)为由,说在业务员没有出示带有该公司公章的收据(当时用中介的收据)即付钱给业务员为由,宣布必须要我重交押金租金,否则“收回房屋”。
我有懂法律的朋友说,责任必须全部由房屋银行负责,而房屋银行认为三方都有责任却全要我再次交纳押金租金。我想起诉房屋银行,但是中介应该同时被起诉(失职)吗?如何起诉我还该注意些什么,请法师们明示,多谢了!!!
參考答案:责任应由房屋银行负责
一、确定在该业务员卷款逃之前的确是该房屋银行的职工
二、你有足够证据证明你可以相信该业务员是该房屋银行的职工并有代理该房屋银行签约的权利
三、业务员私刻公章那是该房屋银行与业务员的事,作为房屋银行应对本公司的业务员发生错误承担连带责任,在该业务员无法承担或逃走由房屋银行先进赔偿,房屋银行有权利向该业务员追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