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理交给对方税票并不等于对方已付款,并且我司在对方付款时会开公司的收据给对方。但是,有些客户以我司已给税票为由认定他已付款给我司,而不看是否有收据。而我司为控制对方拖欠,也希望在对方答应付款时才给税票。但由此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对方不答应付款时我司不给税票,或者对方无钱付款时也不愿意接受税票,由此造成税票过期需重开,二是我司若早早给了税票对方又认定是已经付款。在此想请教,我司应该在何时给税票合适及符合国家规定也不会导致货款损失?税票交收与否是否跟货款是否给付无关?国家有无此规定?
參考答案:我来告诉您:
首先要规范:1>发货时附\"发货跟踪卡\",让收货方确认货物实收数量及安全无误.签字盖章做为收到条.
2>预约好帐期开具发票.并附\"发票跟踪卡\",让对方财务签字盖章后并返回发货公司一联备查.
3>双方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性的契约一定明晰好责/权/利/;也就是双方的各项承诺和违约处罚等内容.
4>付款凭证.结付帐款要求公对公承付,银行都有回单可供查询.双方是无法抵赖撒谎的.
5>在目前竞争越来越激烈,各行业都在规范诚信;靠弄虚作假是行不通的,发生以外可在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可以私下友好协商解决的.
希望对您有帮助!!!顺祝:生意兴隆!财源滚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