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向某商场推销一批服装,每件价格为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商场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100元,可要200件。服装厂同意供货数量增至200件,但要求每件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商场表示同意,为此双方签订了以此为内容的书面购销合同。
问双方的行为是合同确认的什么行为?为什么?
參考答案:双方的一系列行为是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承诺-签定书面合同。这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协商达成合意签订合约的过程。
这里没有确认书。合同法33条规定:只有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才存在确认书。
1、某服装厂向某商场推销一批服装,每件价格为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
这是服装厂的要约。
2、商场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100元,可要200件。
这是商场的反要约。即对对方要约在数量和价格等实质性内容作出了改变。原要约作废,形成新要约。新要约到达。
3、服装厂同意供货数量增至200件,但要求每件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
服装厂收到商场的新要约后,就价格、交货期等实质性作出了改变,商场的要约作废,服装厂形成新要约,新要约到达商场。
4、商场表示同意。
这是商场的承诺。
5、为此双方签订了以此为内容的书面购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