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皖工发[1997]41号《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等有关部门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高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后,应当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式资总额的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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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皖工发[1997]41号《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等有关部门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高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后,应当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式资总额的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