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自幼青梅竹马,1980年3月李某应征入伍,此前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83年5月,李某探亲时与张某订婚,1985年春节两人都表示同意结婚(都已达到法定年龄),遂在双方父母操办下,未领取结婚证而举行婚礼,双方感情很好,李某回部队后张某既住在李家,照顾李的父母,李某表示张某是个好媳妇,1985年底,李某与部队驻地马某相恋.这时马某被提干,此后对张某日渐冷漠,1987年4月,李某在部队开了介绍信准备与马某结婚,张某多次劝说无效,诉讼致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的夫妻关系.
1.张某与李某1983年的订婚效力如何?为什么?
2法院是否确认张某所称夫妻关系?为什么?
參考答案:1.订婚应属无效!因为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对订婚规定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姻登记制度!但是根据修改前即80年的<<婚姻法>>的规定,还存在一种事实婚姻!意思是即使没有进行登记,但是事实上符合了结婚的要件,而且周围的人都认为其是夫妻的.则法律上认为该关系为婚姻关系!
2.所以,法院应该确认张某所称夫妻关系!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由于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在85年春节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相称,而且张某就住在李某家照顾李的父母!这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加之其是在94年2与1日之前发生的!所以应该适用<若干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认张某所称的夫妻关系!
参考资料:<<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