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我想将我先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的行为是否必须先得到房地产公司的许可.房地产公司对于我们这样自行转让认购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权利收取费用?很急,谢谢大家!!
參考答案:没有取得二证的房屋本身就不能交易.签订了认购协议的房屋也属于尚未取得二证的房屋.
即使你征得了房产公司的同意也是违法的.
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房产公司协助业主进行所谓的合同更名,同时收取部门费用.要知道这种名为合同更名实为转让的行为是偷逃了国家相关税费的.正常程序是应当先将房证办到你名下,然后再过户他人.这一个环节的”节省”,偷逃了相当多的税费.
既然这种行为不合法,也就无法来评价开发商是否有权利收取相关更名费了.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购买了房屋哪怕是期房享有的所有权,债权人从何而来呢?既然没有债权也就无所谓转让了.这种说法我倒是第一次听说.也许应该读一下类似文章,看一下不同的观点.但于此我是不能赞同的.
而且现在很多地方都下文严禁合同更名转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