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B局近期由于工作日益繁重,尽管该局公务员编制已占满,仍觉人手不足,出于工作的所需,决定增招公务员。由于无编制指标,担心人事部门不同意,决定先自己单位组织招考,待日后增编后补办有关手续。最后该局简化手续,通过组织了一次严格的笔试招入5人作公务员。当中包括精通英语的英国人约翰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名牌大学生刘材。请依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该局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參考答案:1.根据《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制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该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第25条之规定。
2.根据《公务员法》第27、28、29、30、31条之规定,该局的行为,报告公务员程序不合法,录用方式不合法。
3.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之规定,曾被开除公职人员的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该局录用曾被开除公职的刘材违反了规定。
4.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之规定,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华人们共和国国籍,而该局录用应该人约翰为公务员,违反了这一规定。
(以下附相关参考条款: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公务员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