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1. 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 征税面比较广;
3. 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4.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 实行按次征收。
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4.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记20%的扣除。
参考资料:会计师百科全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