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8月购买一套商品房,2006年元旦交房。交房后我楼下的业主发现其主卧室飘窗漏水(漏水位置在飘窗顶)。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多次打玻璃胶,都未能解决问题,也找不到漏水的原因,当时也没有提出从我的房子里进行维修。2006年6月,我的房子已装修完工,但楼下的漏水问题仍然没有解决。2006年10月,物业公司提出从我的房子里对楼下的漏水问题进行维修,需要撬掉整个主卧室的地板和部分墙面。考虑到如此维修势必对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加上我的爱人已经怀孕,我担心重新装地板、做乳胶漆会对胎儿造成影响,所以我提出如下要求:所有因此造成的破坏要完全复原,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但物业公司只同意复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我想请教一下,像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精神赔偿吗?
參考答案:如果是新房子设计或者建设存有弊端,应该找开发商索赔。物业只负责后期的维修和管理工作,如果施工条件不允许的话,可以推迟工期。索赔的话,估计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