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11月,一夫妇产一子一女,因重男轻女,弃女!!后因溺爱过度,一子于05年因抢劫伤人入狱,夫妇找到女儿并得知女儿已工作且有一家境不错的男友,因此要求赡养,问女儿能否拒绝? 有点像故事,却是实事
參考答案:你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无生活来源、体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也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美德。作为父母抛弃自己的女儿是犯罪的行为,构成弃婴罪。当然,作为女儿不管父母对自己怎么样,以及没有尽到做父母的抚养责任。但是,仍然应该对于无生活来源、体弱的父母承担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的责任。除非该女儿与其他人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的,那么,该女儿的赡养义务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