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育有5个子女,我父亲早去世,我的户口一直在我母亲家, 2000年,在我和我母亲的名义下,申请造房 40平方米(由于农村可以每个人申请20平方米的房子),上下共2层,一共下80平方米的房子,房产证上署名是我母亲。但是但是造房的资金全是由我大哥出的,房子造好后,房子一直出租,收益一直归他所有。去年,我母亲去世,随即这个80平方米的房子面临拆迁,我母亲生前并没有立遗嘱。
我的问题是1)我大哥已经和拆迁组签下了拆迁协议,此前没有和我们姐妹5个商量,他是否有这个权利独自一个人和拆迁组签下协议,现在既然他已签,是否我们有疑义,是否做够法律的效应,可不可以撤消,按照规定拆迁组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在没有了解其他子女的意见下,擅自和我大哥达成协议,是否合法?
2)这个80平方米的利益,应当按照遗产来分配,还是我独自申请的40平方和我母亲申请的40平方分开处理?如果分开,各自应该是以什么性质的财产来分配?
3)这个80平方中,有40个平方是以我的名义下申请,现在我大哥独自和拆迁组私下定下协议,我通过何种途径使我的利益能得到保障?
4)我母亲的40个平方米,是否应当遗产法,按遗产来在5个子女间公平,平均的分配?
5)我多次和拆迁组的人员协商,他们竟然说我母亲是有遗嘱留下,有委托书,我对这个遗嘱是否存在表示怀疑,我多次要求查看,他们不给我看,是否一个去世的人,她的遗嘱对她的子女是公开的,即使不公开,在有遗产有纠纷的情况下,子女是否有权利来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开查看遗嘱?以确认遗嘱的存在性真实性。
參考答案:1、拆迁组的做法是错误的,除非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否则不能据此与你大哥签署协议
2、如你所述,你应当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即便你母亲留有遗嘱,遗嘱处分的你的部分也是无效的
3、如果没有遗嘱,40平方均分,另外40平方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