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2.证人具有不得拒却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证言。
3.无资格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做证人,即使器官有缺陷、年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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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2.证人具有不得拒却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证言。
3.无资格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做证人,即使器官有缺陷、年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