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试用工作2个月后,公司不再继续使用我。这2个月里面,公司支付我每月1400元的工资(当然没有加过税金)。公司本打算在试用期3个月满后和我正式签订2年的工作合同后再帮我补加之前3个月试用期的税金。现在公司不再使用我了,他们问我要不要为我加掉之前2个月的税金。我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帮我加。他们要求我签一份事实合同后才把从第2个月的工资里面扣除的共2个月的税金付给我。
问题 :
(1)什么是事实合同?
(2)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3)若可以,那么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參考答案:你指的税金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和劳动保险费(三金或四金)也称社保费。个人所得税你不用交,因为起征点是1600元,你没有达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只要做满15天,用人单位是必须为员工交纳社保费的(俗称交金),包括实习期,不交的话劳动局查下来会处分这个单位的,所以这个单位得问你要不要交。
我想公司要和你签什么事实合同,也就是为了万一劳动局查的话,他也好有个理由来说明为什么没交金。
如果是自己自愿不交的话,只要当事人肯写不用单位交金的说明或签个什么类似这种的合同,有关部门查的话单位就没有责任了。
我认为你还是交金的好,为什么不交呢?很多人都觉得 一交金拿到手的工资没多少了,不交就不交吧,其实不然。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