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于2006年9月12日早上在上班时间上班路上车祸去世.我爱人付20%责任.在用人单位上班有五个月,但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1. 法院已经判给我13万余元,问我可以在用人单位那里再次得到赔偿吗?
2.我已经在劳动仲裁部门先申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劳动仲裁告知我说:"用人单位法人已经于一个月前将店面出兑出去.如果我们找不到法人的话,我们将终止你的劳动诉讼". 他们的说法和理吗?那我该怎么去认定工伤呢?
3.如果劳动仲裁真的终止认定.我是否可以跨过劳动部门到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4.我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在当地有一个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就是补差的意思,就高不就低,看那个细则是不能得到双重赔偿的.
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来帮助我呢?
谢谢解答!!恳请告知法律依据!谢谢!
參考答案:1月3日你曾在网上提过相同的问题,不知你为何又要重复,我还是可以重申我的观点:1、可以.
2、可去工商局查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谁开办,谁注销。劳动仲裁部门不能随便终止认定。如劳动仲裁部门真这样做了,可向法院起诉。
3、你不能跨过劳动部门,而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向法院起诉
4、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劳动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