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定义
关税是专以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国家税收。具体地说,它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准许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关税的征收部门是海关(国家将征收关税的权利授予了海关),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有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货物、物品不能成为关税的征收对象)。
二、关税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关税有多种分类方法。按征收对象分类,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三类;按征收目的分类,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税计征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可分为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和普通关税等。
(一)按征收对象分类的关税,可以分成正税和特别税。
1.正税
关税的正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
(1)进口税:是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有正税与附加税之分。正税即按税则法定税率征收的关税;此外征收的即为附加税。我国加入WTO后,于2002年1月1日再次调整了进口税则税目税率,将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许多废除了出口税和过境税的国家,进口税是唯一的关税。
(2)出口税:是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出口税。我国在2002年出口税则中仅对一小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一共有36个税目,其中对23个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余的不征税。
(3)过境税:是对外国经过本国国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我国也不征收过境税。
2.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是因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对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常见的特别关税有:
(1)反倾销税:是针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2)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我国政府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二)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一种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它是以货物的价格或者价值为征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或者价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越高,税额越高。货物进口时,以此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实际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乘计算应征税额。从价税的特点是,相对进口商品价格的高低,其税额也相应高低。优点是:税负公平明确、易于实施;但是,从价税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同一货物价格有很大差异,海关估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计征关税的手续也较繁杂。目前,我国海关计征关税标准主要是从价税。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货物的应征税额为税率。从量税的特点是,每一种货物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货物价格的影响。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从量税的优点是: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低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货物的进口。但是,由于应税额固定,物价涨落时,税额不能相应变化,因此,在物价上涨时,关税的调控作用相对减弱。我国目前对原油、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3.复合税
复合税又称混合税,即订立从价、从量两种税率,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而变化,征收时两种税率合并计征。它是对某种进口货物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一种关税计征标准。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方法有多种,如:对某种货物同时征收一定数额的从价税和从量税;或对低于某一价格进口的货物只按从价税计征关税,高于这一价格,则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等等。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进口货物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我国目前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
4.滑准税
滑准税是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的从价关税。它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通俗地讲,就是进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实行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而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我国目前仅对进口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三)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可以分成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和普通关税。
1.最惠国关税
最惠国关税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协定关税
协定关税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的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指导思想与行动准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财政关税政策服从于保护关税政策的复合型关税政策,即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一关税政策通过如下原则具体表现出来: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更高的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第二节 海关进出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制定的,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的不同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由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组成,税则主要分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两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又分为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税则号列是指商品在税则中分类的编号;商品名称一般按自然属性和加工程度分类顺序排列;税率指的是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比率。
一、商品分类
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则都是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或HS,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订的一个多功能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的商品分类目录制定的。中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根据《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这是加快海关业务制度改革,促进海关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主要是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计7000多个8位数商品号列,分布于99章,22类项下,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生产部类来分类的,即将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它基本上是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分类的。而每章中各品目的排列次序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产品顺序排列,而且较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它的品目号列是用4位数码来表示,前两位数字是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字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
我国目前实施的税则中对商品的分类,全部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中对商品的分类原则、结构和全部商品名称。我国1996年版的税则将商品分为22大类,同时又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特点、关税政策及海关统计的需要,将《协调制度》原有的6位数编码扩充为8位数编码, 第1章至第97章(其中第77章为空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8两位数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细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号,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内分第98,99章)。
例如:编码0 3 0 1 9 2 1 0----鳗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