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于2000年8月由山西法院裁决离婚,天津的房子判给朋友,当时判决书写得是由朋友和孩子居住(其子由朋友抚养,抚养费折在房子里)。因为该房屋是“平改”的房子,原起原盖的,当时是她公公的名字,但是,“平改”时所有的集资费用和进住、增面积费用都是朋友出的钱,她公公没有出一分钱,法院判我朋友给他公公1万元补偿金,朋友前夫在法院说等孩子18岁以后,钱给孩子,给他父亲的钱由朋友前夫给。
房管站于2004年1月1日把房子过户到朋友的名下。她公公知道后,说没有他的签字是不能过户的。朋友于今年5月去山西法院,就“居住”一词,法院作了司法解释,让房管站跟朋友办理房屋承租手续,但是房管站在没有通知和朋友协商的情况下,又擅自把底档改回朋友公公的名下,这样做,房管站合理吗?我的朋友该怎么办?
參考答案:房管站这样做是没错的,居住权与所有权不是同一概念
这件事可以找朋友公公协商解决,或者拿出当初"平改"时你朋友交费的收据,证明确实是你朋友出的钱,去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院协商也可,要么,公公返还你朋友当时出的钱,要么,你朋友给公公一笔钱,房子过户到你朋友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