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孤寡老人,有别墅一栋,2001年1月甲与其远方侄儿乙签合同约定,以乙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甲将把乙列为房屋共有人,从此乙搬来与甲同住。2002年1月,甲到房产部门更换了房产证,将乙列为共有人。但从此以后,乙对甲再也不闻不问,还擅自将该别墅一层出租,把甲赶出家门。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乙房屋共有人的资格。
问:1.甲与乙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2.法院应如何判决?
參考答案:1、属于有条件赠与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乙返还甲的财产,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