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建镇标准
1984年,民政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小城镇应成为农村发展工副业、学习科学文化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建议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设镇规定进行调整。
民政部拟定的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内容如下: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关于 县级市与镇的区别参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