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内,我的手被一女同事抓伤,破皮流血程度,有主任和另一同事在场,有录像,当时对她说了几句玩笑话,不涉及任何不文明的字眼,被抓过后,我又说了和以前开玩笑时差不多的话,她对我说,你再说一遍试试看,事后无任何道歉,
请问
1是否能向那位女同事提起诉讼,以何种名义起诉?
2当时在场的主任是否存在失职,何种责任
3单位是否有责任,何种责任
4提出诉讼时,能否一次性涉及这三方面?
希望有达人能帮我解决一下,手好疼啊
參考答案:1、可以提起诉讼,以侵权名义提起。对方抓破了你的手,属于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因此可以以侵犯人身权提起民事诉讼。
2、要求主任承担失职的责任有点牵强,因为主任只对业务负有管理义务,对员工的个人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当时你们属于开玩笑的情况,主任不一定意识到这个情况。如果你认为当时主任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话,那么也可以以主任失职要求主任进行赔偿。
3、单位没有责任。单位的责任就是应当为你支付医药费,除此之外无法承担更多的责任了。
4、可以。你可以提起以侵权人、主任、单位为共同被告的民事诉讼。不过鉴于你的情况,单位是没有太多责任的,如果你认为主任有失职的话,那么你可以将主任列为共同被告。不过我觉得这样对你不利,因为主任对于你来说,使一个重要的证人,你把他列为被告,你就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了。所以建议你仅以那个女同事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