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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泛温情主义
现在,我们生活提高了,总想着思想意识更上一层楼,要更文明化,更贵族化,或者更人文化。思想随着肚皮的待遇提高而提高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但是思想不是说你主观要提高,客观上就真的一蹴而就地提高了。所以今天,在法制、道德等等原则问题上,开始泛滥一种虚假的人文化言论——泛温情主义。什么叫泛温情主义呢?在本文中,大意就是把温情的刻意制造的“虚伪的人文主义”,扰乱原则的言论与思想。
近来谈的最多的就是,卖淫嫖娼处罚也看条件了。生活所迫、初犯的,从轻处罚:拘留几天,罚个几百块钱。这种处罚当不得卖淫者一个晚上的“收入”。实际上,生活所迫值得同情,但是因为生活所迫去违法,却是十分可悲的。为什么呢?因为卖淫者往往以生活所迫为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反过来说,在中国只要肯劳动,至少还是能打工挣钱吃上干净饭的,发展的中国还远远没有到无工可打,全国饥荒成灾的地步。为什么要卖淫呢,一是生活所迫,二就是想不劳而获。这比打工还是要“轻松”点的。另外,为什么初犯就一定非要从轻处罚不可?初犯的确情有可原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放在那里,你触犯了它,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客气地说,对已经走上卖淫道路的人,可以说是触动了最肮脏的底线,卖淫者不“破釜沉舟”是不会选择这条道路的。以初犯轻罚来使其感化洗身的方式实在过于一厢情愿。难道我们要从轻处罚,给予卖淫者一个“机会感”、“投机取巧感”,让违法者不痛不痒,继续再犯?隔靴搔痒是无法解决瘙痒的,并且还可能因为隔靴的抓挠,加剧瘙痒的程度。所以瘙痒的时候,抓挠是不行的,必须敷以猛药。温情的药物行不行?不行!要知道瘙痒的背后是真菌,药给的不足,这东西反而会适应药物,以后对药物可就不理不采的了。真菌难治,色情交易又何尝不是如此!
此外,泛温情主义者在各个方面,不是看原则,不是坚持底线,而是打着进步与人文化的幌子,模糊是非。当然,我们看一个嫌疑犯的犯罪动机,对案情定性的时候,是有必要的。比如故意伤害,故意纵火是重案,过失伤害与过失放火则酌情可以轻一点处罚。有的人可能与别人在吵架,一不小心碰到了对方,对方可能碰了之后失去平衡摔伤了,这与直接冲过去抱起人家往下扔是不同的。所以故意与过失有2个特点,1-有无故意目的性 2-短时间内发生。
比方说强奸,既然强奸他人,这毫无疑问是有故意的目的性的,是有打算的。至少我们很少听说,还有极不情愿地、十分被动地强奸了受害人的事情。另外,强奸相比过失伤害、过失杀人等等情况,是一个要长的多的过程,甚至先与受害人还有一阵扭打与挣扎的过程,很难想象这叫过失强奸。难道应该说,犯罪嫌疑人很不愿意地情况下、一不小心地把受害人强奸了。居然还有泛温情主义者主张对强奸案分若干等级,故意的、一时糊涂的、初犯的、受到诱惑的等等。我们对情况分析的确存在客观考虑,比如是否精神病患者、是否有心理问题等等,但绝对不能在一些虚无的伪命题上做文章,玷污法律的神圣,却冠冕堂皇。
同理,卖淫者中的确有一时糊涂而走上色情交易歧途的情况,但是那是之前的过程,既然卖淫者已经卖淫,已经犯罪,说明在此之前已经做出了决定。也许在此之前其思想斗争多么激烈,但事实摆在这里:卖淫者最终做出了违法决定,继而违法。实际上无论是什么样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有过思考活动,都有思想斗争,只不过或长或短、或成熟理智或卤莽冲动。每一个犯罪的人,都有一个其本身认为犯罪的“合理的理由”,否则便不会这么做。只不过其自身认为合理划算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不允许罢了。这些虚无的伪命题之外,是否也有客观分析的东西呢?有,比如被迫卖淫,被威逼利诱卖淫的,这才可以考虑惩罚的轻重。
如果我们每次判案处罚都要从这些虚无的伪命题上,放纵温情主义思想,那么这个世界上便没有了罪大恶极,没有了令人发指,没有了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