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政权相关机器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2) 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3) 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