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所规范的不是所有行政行为,而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政行为。”我对这一定义有疑惑:
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难得还算行政行为吗?
所以,我认为:行政程序法所规范的是所有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行为必定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
您认为呢?
參考答案: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你应该先明确一下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并没有"行政程序法"这一法典,在我国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规范行政的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就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政行为.它在程序上受宪FA和立 法 法等法律的约束.
你提的这个命题,实际上就是在说,行政诉讼法约束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约束抽象行政行为。说得这么别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