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退休女教师汪某乘车去商场买东西,返回时正是下班高峰期,汪某挤进一辆公交车。车上非常拥挤,汪某只好站在门口的踏板上,身体紧贴着车门。车快到站尚未完全停稳时,门已打开。汪某赶紧抓住站在她上方的乘客冯某的衣服,才免于摔出车外。但汪某手里拿着的刚刚买来的500元的加湿器摔出车外,严重损坏。冯某的衣服也被拽破,冯某肩上背着的价值300元的高级照相机也溜下肩膀摔坏了。于是,冯某要汪某排场损失,汪某不同意,认为应由司机赔偿。司机则认为应由汪某赔偿。
问题:冯某和汪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提醒: 一、这个是民法案例分析
二、由谁赔? 重要的是为什么!
參考答案:冯某和汪某的损失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1、司机在本案中有明显的过错,这一过错是这次危险出现的原因。冯某没有过错。汪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造成危险一方承担责任。
2、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