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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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商業/理財 >> 商務文書
 
問題描述:

请问:合同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在法律上是不是不被认可的?不被承认的?

如果是,那么我当时在订立合同时,在上面写上:此合同的复印件和传真件与原件有等同效果.那样在法律上是怎么来判定的?

请大家解释的具体点,谢谢~

參考答案: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提供证据时要提供证据原件。如果是传真或复印件,在法律诉讼或仲裁时,对方认可,可以有效;对方不认可,这个证据是不能被采用的。

如果当时在订立合同时,在上面写上:此合同的复印件和传真件与原件有等同效果,那么就表明这是合同约定内容,是双方自愿认可的约定的。

同时考虑:合同不要狭隘地理解为合同书,更应该理解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书仅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载体而已,一种最能直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据。对于你们双方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信函、电话记录(尽管证明力很弱)以及能想到的证人等各种蛛丝马迹都不要放过。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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