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在法律上是不是不被认可的?不被承认的?
如果是,那么我当时在订立合同时,在上面写上:此合同的复印件和传真件与原件有等同效果.那样在法律上是怎么来判定的?
请大家解释的具体点,谢谢~
參考答案: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提供证据时要提供证据原件。如果是传真或复印件,在法律诉讼或仲裁时,对方认可,可以有效;对方不认可,这个证据是不能被采用的。
如果当时在订立合同时,在上面写上:此合同的复印件和传真件与原件有等同效果,那么就表明这是合同约定内容,是双方自愿认可的约定的。
同时考虑:合同不要狭隘地理解为合同书,更应该理解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书仅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载体而已,一种最能直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据。对于你们双方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信函、电话记录(尽管证明力很弱)以及能想到的证人等各种蛛丝马迹都不要放过。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