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在北京,我们想在青岛建立一个分公司(我们是分公司,回答下列问题时,请站在分公司的角度回答,谢谢)。
我们的情况: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等),总公司说他们给我们提供盖有总公司公章的发票,他们交税。我问过工商局,成立分公司,我们的注册资本为零。
问题:1)我们是申请独立核算好呢?还是申请非独立核算好?
2)如果申请独立核算,是不是我们就应该建立自己的账,同时发票、公章什么的都要用我们分公司的。但问题就是,如果这样,我们注册资本为零,支出怎么做?
3)如果申请非独立核算,是不是我们就不用建立自己的账?是不是每个月向青岛地税局做零申报就行了?
也许还有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我没有考虑到,希望清楚的大哥大姐能够帮忙解释一下。
ps:千万别从网上长篇大论的毫无头绪的拷贝给我,谢谢,回答不在长短,清楚说明白就行。
谢谢
參考答案:总公司在北京,在青岛建立一个分公司,首先应该确认为是异地管辖。按税收上“属地管理”原则,应该就地缴纳税收流转环节税收。如果想回总公司缴纳的,允其量分公司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所有的资金往来、结算都与总发生关系。
如果分公司独立开展生产经营业务,而未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该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应该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