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红发房地产公司出售两栋商品楼,一栋坐落在H市,另一栋坐落在X市。刘某家住C市。后来,刘某与红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购买上述两栋商品楼。
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红发公司交房则逾期10日。而剩余的房价款刘某一直没有支付。红发公司多次派人催收,刘某均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拒绝。
红发公司遂向X市的法院起诉,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尔后,刘某以红发公司违约为由向H市的法院提起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大家怎么看这个案件呢?
參考答案:1、专属管辖就是涉及哪一个地方的商品房纠纷就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两个地方房产都有纠纷的,应当分别处理,因为其中必然存在两份不同的房产买卖合同,不应该合并审理的。
2、如果刘某提出的管辖异议已经被驳回,且对于管辖的裁定刘某没有上诉的,那么刘某提起的违约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也应当移送。但是,如果刘某在提起违约诉讼之前,就管辖问题提起上诉的,那么管辖如果存在争议的,应当由H市和X市共同上级的法院指定管辖。但是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存在,理由同1所述。
补充答复:不是方不方便的问题,而是这根本就不应当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问题。两份不同的合同,牵涉不同的合同纠纷。而且,如果购买房子为了投资,本来就应该将可能发生的诉讼花费考虑入成本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