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4月11日购买了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厂房.我在2日内交清购房款,法院给我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并到房屋所在地办了交接,接到房屋后我对房子进行维修,在06年7月3日成立了启华门窗工程公司谦益街分公司.此时原厂房的法人领其他人强行将我够买的房屋门钉死,(有法院和公安局事后记录)使我公司无法生产造成加工合同违约,我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可不可以做原告起诉?原厂房的法人是我们城市的政协常委,请问他的作法触犯我国那些,法规,治安管理条例?请大家帮忙.....
问题补充:06年7月3日工商局发了执照:注册号:2301812300126
我分公司没有给正丰建筑工程公司按合同完成门窗加工,对方要按原合同价款10%交违约金,他们公司预付了8万,这样我们双方协商最后以总货款6%赔偿给该公司,预付8万退回,我一此为证,我们要是生产了,就会有利润.请问这个利润法律能支持吗?
參考答案: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
2、这种行为,一是侵犯了你们的财产权,你们可以以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给你们造成的损失。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你们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
3、法律会支持你们的直接损失以及可以预料到的间接损失,也就是直接破坏使财产受到的损失,还有就是正常生产所能获得的利润。但是对于市场行情变化造成的损失,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