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北京某个人(称作甲)通过关系运作A块地的房产开发,关系疏通后甲又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作乙)合作,甲与乙签订协议,甲向乙缴纳一定管理费后甲可以以乙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开发权,甲独立核算。同年8月甲以乙的名义通过招标取得A地块的使用权,并以乙的名义着手开发。此时甲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是由丙支付的,支付日期是2006年7月6日,甲向丙出具了借据,并承诺2006年11月20日把丙的钱还清。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甲负债累累到11月20日时无能力把钱支付给丙。现在问题是丙能否通过法院申请对A地块的财产保全?
參考答案:不能。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开发权是乙的。不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以乙的名义取得,从法律上说就是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