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8月20日我跟外地一个客户签了一份3600元的订货单,付款方式为:"货到三天内买方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按总货款的1%收取滞纳金",可到现在我还没有收到一分钱.请大家帮我出出注意.谢谢!
參考答案:你好!
我在一家公司法务部工作,经常参与处理公司与外地供货商的经济纠纷问题。所以对你说的情况,我认为首先需要了解一下那个客户是不是因资金周转问题需延期付款,因为是长期客户的话贸然起诉虽可拿回货款但也会破坏合作关系,如果是此原因的话,那么最好达成一个书面的付款协议,有条件的话与其沟通后申请一个支付令当然更好。
如果不是,先协商,我认为除非属于恶意欺诈(不知你对该客户了解程度如何),一般不会拒付货款,只是在时间和金额上会与预期不同。协商不成或不满意的话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保留好当时的订货单及客户的验收单(有供货合同的话也须提供复印件)。诉讼时效是约定付款之日起两年。
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补充问题或发我消息,我会尽量给你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