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应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没有当场缴纳罚款或15日内没有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而且被处罚人对处罚不复议不起诉,公安机关让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在决定上签字后离开公安机关,民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补充:由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參考答案:对于治安管理处罚中,仅仅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决定,公安机关只能在作出决定后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因此而限制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只能放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三种情况处罚机关可以直接向被处罚人收取罚款以外,其他情况都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我们认为,办案民警的做法的对的,肯定不会承当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办案民警不放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超过一定时限,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此外,申请执行应当是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