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水利工程招标书其中的一条是:
招标人在现场踏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结束,我的问题是:
作为招标人,是有义务提供工程前期的踏勘资料的,其中包括所谓“上述资料和数据”,其数据应该切合实际、合理可行。但如果对自己资料和数据提供的工程效益(工程制约)直接否定,认为自己不用负责任是否很说不过去?
诚请各位资深专家指导指出,探讨。
參考答案:不要咬文嚼字。现在的招标,多数是个形式,中标者已经内定了。公关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