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研究同伙犯罪.如果两个人共同犯罪一起案件,其中一个同伙被捕,这个同伙处于某种心里想找个伴,在交代时将一些不是其此次做案的同伙所做的案件归于其头上,如果是这样,如何界定事实呢?
參考答案:那就象你的题目说的一样,这是个证据问题,只是证据由谁来收集的问题.
严格来说,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实行的疑罪从无,也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上来讲,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来搜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而不是由犯罪嫌疑来来证明自己无罪,在没有证据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推定其有罪.
而且如果只有当事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而同伙对于这种不实的说法又持否认态度的,就不能仅以口供来定罪.
因为如果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总是可以找到时间上,地点上存在疑点的地方,如果条件具备,自己提供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或是其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更好了.
总而言之一句话,仅凭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