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公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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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县办化工厂的一名职工,单位在1999年已宣布破产。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给交到1997年,破产前的最后两年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好,逐渐资不抵债,所以这两年单位没有给职工交纳保险费。但是县里从财政里抽出了一部分钱,把这两年的保险给补交上了,所以我们的保险手册显示,交过钱的最后一年是1999年。昨天(2007年了),我想取回保险手册自己去补交以前没有交的保险费,至从单位破产后,手册由经贸局保管。我拿到自己的保险手册看到,98年至99年的保险费都给取消了,原因是说县里以前在电视和报纸上做过公告,内容是说要在2002年前取回自己的保险手册,从而证明至单位破产后,往后的保险费由自己交纳。逾期没有取回的,按放弃保险处理,就是把98年至99年县里给交的保险收回。在2002年钱取回手册的没有被收回,2002年以后没取回手册的都给取消了那两年的保险。我们虽然在2002年前没有取回手册,但是我们并没有弃保的想法,因为我们刚刚下岗,手里没有那么多的钱,想等到有钱时在一次性补齐,问题是我们没有看到过公告,我们为了生活整天的东奔西走,哪有时间看报纸和闲暇时间看电视啊!我想知道县里这么做合理吗?公告有这么大的权利吗?这样的公告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合法的吗?希望一些专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能给一点解释,在这里谢谢您了!
我会在加悬赏分的
參考答案:不合理。很明显,县里没有履行好告知公民财产的义务,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剥夺其劳动保险,是没有理由的。
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让县里提供法律依据,若没有,请其归还!
虽天高皇帝远,但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