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电脑培训学校上班,一直工作积极
今年下半年,原来学校的副校长入股,成为新的老板之一
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无故辞退我
理由是学校开支大,没有能力负担过多的员工
最好笑的一条是说我不会见事做事!!!
而且在这家学校工作已经超过半年时间,学校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
请问这样的情况 怎么样要求赔偿
參考答案: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二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你虽然没有和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你的权利应当和签订合同一样受劳动法的保护。
对于学校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在这家学校工作已经超过半年时间,应当按一年计算,学校要发给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